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挪用资金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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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是指:“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3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。”挪用本资金的数额及时间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。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在充分准备后,根据当事人行为社会危害性,以及相应的量刑情节,提出辩护意见,制定全面有效的的辩护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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